包含RF設備的設備必須按照47 CFR第2部分J部分中規(guī)定的相應程序進行授權, 如下所述(除了某些有限的例外情況)。這些要求不僅可以大限度地減少有害干擾的可能性,還可以確保設備符合其他政策目標的規(guī)則 - 例如人體射頻暴露限制和助聽器兼容性(HAC)與無線手機。
委員會有兩種不同的設備授權審批程序 - 認證和供應商的符合性聲明(SDoC)。所需程序取決于適用規(guī)則部分中指定的授權設備類型。在一些情況下,設備可以具有不同的功能,導致設備經(jīng)受多于一種類型的批準過程。
為提高射頻設備授權規(guī)則的靈活性,F(xiàn)CC新規(guī)FCC(美國聯(lián)邦通信委員會)為射頻設備提供了新的授權規(guī)則,例如移動電話或電視接收器。從現(xiàn)在開始,在美國境內(nèi)進口,銷售或使用的設備上沒有永久性的物理標簽。建議不使用永久性標簽來使用將出現(xiàn)在設備顯示屏上的電子標簽。據(jù)認為,這種調(diào)整將降低成本。此外,此行動符合2014年電子許可法案的增強標簽,訪問和品牌或E-LABEL法案的目標。
另一個變化是取消FCC Form 740(RF設備的獨特進口聲明)?,F(xiàn)在沒有必要填寫這種表格。
從現(xiàn)在起,兩個單獨的自我批準程序將合并為一個,稱為供應商符合性聲明。這可以減少混淆,并使制造商能夠以更有效的方式將產(chǎn)品推向市場。
后,份報告和訂單更新了具體的測量程序,并說明了可用于證明設備符合規(guī)則的某些標準。這些變化使委員會能夠更好,更快地響應技術和國際標準的變化,并將有助于新射頻設備的開發(fā)和加速審批。
總結上述所有變化,他們似乎很樂觀,減輕了一些負擔,提高了工作效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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